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
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
(一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》(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,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公布)第三十二条;(二)《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》(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公布)第十八条;(三)《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》(2012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)。
条 件
个人独资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解散并进行清算,清算结束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:
(一)投资人决定解散;
(二)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,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;
(三)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