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
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
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
(一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》(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 号发布,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451号修订)第五十条;
(二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》(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,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修订,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修订)第五十一条。
条 件
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及办事机构被隶属公司撤销、依法责令关闭、吊销营业执照。
申请材料
1、隶属单位法定代表人(或投资人、执行事务合伙人)签署的《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》(原件1份);
2、经办人身份证明(复印件1份,验原件);
3、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本和所有副本(原件);
4、隶属单位关于撤销分支机构的决定;或者法院破产裁定或依法予以解散的文件;或者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、责令关闭的文件;或者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(原件1份)。